▲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圖/擷取於網路)

記者黃俊育 / 新北報導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及非都市土地除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外,於75年6月29日前已核准徵收田賦且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供作農業使用者,如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的土地,可申請課徵田賦(田賦目前停徵),惟請土地所有權人記得在1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限內先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核發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證明書,以利農業主管機關通報該處核課田賦,保障自身權益。

該處提醒民眾,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該類土地,如果有土地所有權人變更(例如:買賣、贈與、繼承、信託等),雖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核發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證明書後,始得據以適用課徵田賦。倘納稅人對於上項規定仍有不明瞭或疑問,請向各區公所農業單位查詢;其他地價稅疑問,請洽詢稅捐處服務電話 (02)89528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