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2021/22年財政年度之首季營運數據

香港 – Media OutReach – 20211019 恒基陽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作為陽光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陽光房地產基金」)之管理人)公佈陽光房地產基金於2021/22年財政年度之首季營運數據。

 

於2021年9月30日,陽光房地產基金整體物業組合之租用率為93.8%(2021年6月30日: 93.7%)。寫字樓物業組合的租用率輕微改善至93.1%(2021年6月30日: 92.4%),而零售物業組合的租用率則溫和下降至95.3%,相對2021年6月30日所錄得的96.5%。

 

陽光房地產基金物業組合的整體現行租金於2021年9月30日為每平方呎港幣46.8元,較上一季度下降1.9%。反映2019冠狀病毒病的持續影響,寫字樓及零售物業組合分別錄得5.3%及5.4%續租租金負增長。

 

大新金融中心的租用率為88.5%(2021年6月30日: 88.3%),而個別乙級寫字樓物業的需求持續復甦,從永樂街235商業中心及渣華道108號商業中心的租用率分別改善至94.1%及98.1%可見一斑。九龍區方面,豐怡中心及富時中心於2021年9月30日近乎悉數租出;然而,由於豐怡中心之主要零售租戶於租約到期後不再續約,預計於2021年12月其空置率將會上升。

 

零售物業組合方面,上水中心購物商場及新都城一期物業的租用率於2021年9月30日分別為94.1%及95.4%,而相應的現行租金則為每平方呎港幣101.6元及每平方呎港幣56.0元。

 

備註:隨附陽光房地產基金2021/22年財政年度之首季營運數據。

 

2021/22年財政年度之首季營運數據

 

物業

位置

租用率%1

現行租金(港幣/平方呎)2

 

 

2021

930

2021

630

2021

930

2021

630

寫字樓

 

 

 

 

 

大新金融中心

灣仔

88.5

88.3

43.5

44.0

Strand 50

上環

95.3

95.8

32.1

32.1

豐怡中心

旺角

100.0

100.0

53.0

53.2

文咸東街135商業中心物業

上環

92.5

93.1

27.8

27.9

雲山大廈物業

中環

100.0

94.3

39.7

42.7

富時中心

旺角

99.3

100.0

33.7

33.9

永樂街235商業中心

上環

94.1

88.6

20.4

20.9

渣華道108號商業中心

北角

98.1

96.1

24.9

24.9

安隆商業大廈

灣仔

100.0

100.0

30.5

31.2

新輝商業中心物業

旺角

100.0

100.0

21.7

21.7

偉程商業大廈物業

油麻地

94.5

91.7

17.2

17.4

平均

 

93.1

92.4

36.3

36.7

 

 

 

 

 

 

零售

 

 

 

 

 

上水中心購物商場

上水

94.1

95.3

101.6

104.2

新都城一期物業

將軍澳

95.4

97.6

56.0

56.7

光華廣場物業

元朗

98.5

97.7

53.1

53.5

百利商業中心物業

尖沙咀

81.9

77.5

31.9

32.8

耀星華庭物業

北角

100.0

100.0

57.2

57.2

平均

 

95.3

96.5

69.1

70.4

平均

 

93.8

93.7

46.8

47.7

附註

1.        按相關日期已佔用的可出租面積佔可出租總面積之比例計算。

2.        按相關日期已佔用的可出租面積的每平方呎平均租金計算。

關於陽光房地產基金

陽光房地產基金(股份代號:435)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認可,並按日期為2021年5月10日之修訂及重列信託契約(「信託契約」)構成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於2006年12月21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陽光房地產基金為投資者提供投資於多元化物業組合的機會,包括位於香港的11個寫字樓及5個零售物業,可出租面積合共逾1.2百萬平方呎。寫字樓物業主要分佈於核心商業區包括灣仔及上環,以及在非核心商業區例如旺角及北角。而主要零售物業則座落於地區性交通樞紐及新市鎮包括上水、將軍澳及元朗。

#陽光房地產基金

關於管理人

陽光房地產基金之管理人為恒基兆業地產有限公司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其主要責任是根據信託契約完全以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利益為依歸,管理陽光房地產基金及其所有資產。

免責聲明:

本新聞稿所載資料並不構成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權區的要約或邀請出售,或徵求他人提出要約或邀請以購買或認購陽光房地產基金的基金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