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木隆∕宜蘭報導

發生於2018年10月21日台鐵普悠瑪自强號列車在新馬車站脫軌翻覆釀成18死百餘人輕重傷慘案,經宜蘭地方法院將近3年並進行3次準備程序及11次審理庭後,18日上午宣判:司機員尤振仲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時任機務處副處長柳燦煌、綜合調度所所長吳榮欽都無罪。

宜蘭地院合議庭判決簡要說明為:該列普悠瑪自強號列車於2018年10月21日在台鐵台北機務段樹林調車場期間,就已發生第1、8車主風泵(即空壓機)強制停止的故障並持續存在,接班司機員尤振仲於當日14時49分許,駕該列編號6432車次普悠瑪自強號自樹林站出發,因第1、8車之主風泵性能不佳,多次發生總風缸(空壓機壓縮輸出之高壓空氣係送至總風缸儲存,Main Reservoir)壓力不足,故而自動切斷動力造成抑制列車加速之情形,導致列車走走停停。

尤振仲誤判列車動力切斷係因ATP系統(即列車自動防護系統)故障所致,在大溪站前約1.8公里處,違反台鐵局ATP無故障或應停用之情形不得關閉ATP系統之規定,擅自關閉ATP系統,且關閉ATP系統後,列車隨即又發生動力自動切斷之情形,當可確認列車動力問題並非ATP系統所致,仍未依規定重新啟用ATP系統,之後於16:34:49至16:37:50停靠宜蘭站、16:43:41至16:44:51停靠羅東站時,亦都未依規定重新開啟回復ATP自動防護系統之功能。

尤所駕駛列車嗣於16:44:52自羅東站出發,其明知ATP系統是司機員駕駛列車之輔助設備,ATP系統關閉時,猶應提高注意力,留意行車沿線之號誌、號訊及標誌,並遵守行車速限,但列車自羅東站發車進入直線路段,他將電門把手拉至140段位繼續保持,列車車速自16:46:58起已達140公里/時,其後維持約139-142公里/時之速度超速前行。

尤在列車行駛期間,仍持續與機車調度員、檢查員通聯討論斷路器復位跳開等問題,疏未注意列車於16:49:20通過設於新馬站彎道前163公尺處速限85公里之速限標誌(普悠瑪號適用之車速應低於75公里/時),致未啟動任何降低列車行駛速度之措施,遂以遠超過速限75公里/時之約140公里/時之速度高速駛入新馬站前曲線半徑306公尺彎道路段,旋於16:49:27里程約K89+251處,以車速約140公里/時,在新馬站前出軌、翻覆,列車之第8車車廂車頭牽連其後7節車廂全數出軌、其中第8、7、3、5車等4節車廂出軌後翻覆,造成18名乘客死亡、6名乘客受有重傷害、110名乘客受有普通傷害。

量刑說明:被告為臺灣鐵路管理局之司機員,從事鐵路駕駛業務時,應負高度之注意程度,以避免高乘載交通運輸工具搭乘旅客之生命、身體及財產遭遇不可預測之危險,竟因前述嚴重疏失,造成18位被害人死亡,共116位被害人受有(重)傷害(另有傷者未提出告訴)。往生被害人家屬遭受家庭成員驟然離世,椎心之痛與遺憾永難平復與彌補,受傷之被害人則承受身心痛苦與折磨,被告犯罪所生之損害實屬重大,又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犯後態度不佳,兼衡被告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品行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年6月。

對於宜蘭地院一審判決決果,台鐵局表示,尊重司法判決。宜蘭地檢署則表示,待收受判決書後,研議判決是否妥適及是否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