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及市議會共同推動「臺南市新設置畜牧設施管理自治條例」。(圖/臺南市政府提供)

記者楊小慧/台南報導

為完善管理新設置畜牧設施建場時應具備條件,提升畜牧場污染防治量能及生物防疫安全,臺南市政府及市議會共同推動「臺南市新設置畜牧設施管理自治條例」,並經市議會第3屆第5次定期會三讀通過,自110年10月8日生效施行,使臺南市成為六都第一,全台第八個制定自治條例的縣市。

臺南市長黃偉哲表示,臺南市畜牧業109年產值高達210億元,顯示臺南畜牧產業的發展及重要性,然而隨著臺南市產業結構改變,都市發展使畜牧場毗鄰社區,衍生出抗議事件層出不窮,為兼顧畜牧業者永續發展及民眾生活環境品質,他指示農業局應落實臺南市新設置畜牧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的執行,讓民眾生活空間得到保障,創造畜牧產業及民眾雙贏局面。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長李建裕表示,自治條例計十二條,其重點如下:一、第五條及第六條明定,畜牧場距離住宅(不含農舍)、行政機關辦公處所、商店、廠房、廟宇、學校、醫院等用地…400公尺以上,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則是1000公尺;二、應輔導既有畜牧場設備設施更新,故既有畜牧場不受自治條例限制,於自治條例第三條明確定義;三、為改善污染防治與要求新建畜牧場加強及改善生物安全防治,自治條例第五條明定,新設置畜牧場應設置環保節能及生物安全相關設施。自治條例之施行讓各界可以遵循的完善法規,並推動畜牧產業永續經營。

農業局進一步說明,臺南市新設置畜牧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的訂定,規範新設置畜牧設施應符合距離限制,並設置隔離綠帶、實質圍牆與環保節能及生物安全設施項目,多元管道督促新設置場的建置標準。舊場因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農業局將持續透過設備補助,及配合環保局稽查的方式,輔導舊場落實污染防治管理,達到畜牧永續經營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