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確定無法參與這次的大罷免投票。(資料照片)
【賴傳媒、記者爆料網/莫沛宇/台北報導】大罷免投票今(26)日正式登場,不過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涉犯京華城案仍在押,先前為爭取投票權益,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請求准許以適當方式投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日(25日)裁定駁回其聲請後,柯文哲的律師隨即提出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26)日裁定駁回此抗告,這也代表柯文哲確定無法參與這次的大罷免投票。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審酌,提出2點理由,裁定抗告駁回:
一、憲法第17條所保障的選舉權與罷免權,除憲法明定事項外,並不具備特定的實體法保障內涵,而應由立法者立法建立完整選舉及罷免法制後,憲法所保障的選舉權與罷免權始得以具體化。依選罷法第89條準用第17條第1項規定,罷免案投票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而選罷法第17條第1項有關選舉人行使投票權處所的規定,是立法者就選舉或罷免投票的實施所為相關制度設計之一環。現制下,除投票所工作人員於符合法定要件下得例外於工作地投票所投票外(同條第2項規定參照),選舉人均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至選舉人因個人狀況而事實上得否於其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則非所問。究其立法目的,應係為維護選舉或罷免投票的公平性與公正性,其規定難謂有何違憲之處。
二、抗告人是因受刑事另案羈押而無法自行至其戶籍地投票所投票,立法者既未規定其得以其他方式投票,依上開說明,尚難認抗告人受憲法第17條保障的罷免權遭到實質剝奪,而發生重大的損害或急迫的危險。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人民與行政機關間有關如何行使選舉權與罷免權,仍應由實體法規範形成,尚無從由法院以暫時權利保護措施或一般給付訴訟的方式預為介入。本件抗告人並未能釋明具有本案請求所爭執的公法上請求權存在,及本院審酌抗告人因未准定暫時狀態處分,如本案行政訴訟勝訴所生損害,與相對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的公益損害,綜合衡量比較,本件尚無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必要。原裁定駁回抗告人的聲請,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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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賴傳媒、記者爆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