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經濟部網站擷取)

記者陳愛金 / 台北報導

關於媒體刊載「離岸風電本土化玩假的!承包商爆外資兩手策略扶植國內產業一場空」一文,質疑外商在台成立合資公司只是假合作,經濟部嚴正回應,推動離岸風電本土產業鏈發展有明確政策目標及規範,政府秉持一致立場及堅定態度推動能源政策,確保離岸風電在地化並促進國內海事工程產業量能發展。針對媒體報導,經濟部提出澄清說明如下:

  • 經濟部推動海事工程以國內產業能量為優先並嚴格把關:
  • 經濟部108年公布「離岸風電船舶產業關聯諮詢審查機制」,推動離岸風電海事工程原則係以國內產業量能優先,並依該機制嚴格把關:
    1. 優先使用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公司或法人所持有之本國籍船舶。
    2. 倘使用國內公司與外國公司依中華民國法律合資設立公司之船舶,應符合國內公司就合資公司之持股比例應大於二分之一,且合資公司就該船舶應有部分亦應大於二分之一。
    3. 倘國內相關船舶量能不足,須採用外籍船舶,則須檢附國內海事工程公協會確認國內無相關船舶量能證明,並依交通部航港局「非本國籍工作船申請停泊國際商港以外之其他港灣口岸作業要點」辦理相關事宜。
  • 本局依離岸風電海事工程推動原則嚴格把關,開發業者進行離岸風電海事工程均須應優先使用國內船舶;倘業者欲引進外籍船舶,則須先依前述機制提出個案申請,並經本局嚴格審查國內是否確無可用量能,俾確保業者優先採用國內海事工程產業量能。
  • 經濟部切實規範開發業者落實產業關聯承諾:
  • 離岸風電開發業者須依經濟部工業局之「離岸風力發電產業關聯執行方案」辦理,其中離岸風電海事工程為分階段逐年推動,開發業者應依不同階段之產業關聯項目及期程與國內業者洽詢合作。
  • 依經濟部「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規定,開發商所提產業關聯執行方案倘有未落實情形,經濟部將函請業者限期改善,若未如期改善則依行政契約相關違約罰則處罰。
  • 媒體報導伯威公司股權變動係屬個別公司之內部經營策略調整,各開發業者仍應依前述海事工程推動原則,優先採用本國籍船舶,倘使用合資公司船舶則國內公司持股比例應大於二分之一。
  • 經濟部仍將嚴格要求開發業者確切依循經濟部「離岸風電船舶產業關聯諮詢審查機制」及經濟部工業局「離岸風電產業政策」之發展項目與期程,落實產業關聯本土化項目,以促進國內海事工程產業量能在地化。

經濟部依公平公開機制推動離岸風電發展,並持續依國產化推動政策與制度帶動國內產業轉型,相關程序透明完備經得起外界考驗。經濟部未來仍將堅持既定能源政策全力推動離岸風電,如期如質完成離岸風電建置目標,創造綠色經濟產業價值,達成我國環境永續之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