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慣用行銷手法為稱商品寄放明細單上有消費者簽名,而要求消費者結清貸款。(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台中市政府法制局統計今年下半年美容消費糾紛案,發現除日前公平會處分的雅庄等5家美容業者外,位於豐原廟東的怡豫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訴件數達15件為最多,其消費者有剛出社會的年輕人、60餘歲婦人,還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長期服用精神疾患藥物者,因業者與資融公司合作,其銷售金額較以往大幅提高,近期單筆消費爭議金額最高達51萬元。法制局長李善植提醒,民眾對消費內容有疑義不要簽名,如對契約成立要件有疑義,可要求業者提示契約成立事證,以保障自身權益。

法制局表示,怡豫公司慣用的行銷手法是,消費者經業者通知尚有前次購買未領的商品或贈品,促消費者領取,待消費者到場後,再以多名服務人員長達數小時的推銷,在消費者誤以為1組商品為1瓶售價1萬6千8百元的精華液而同意購買時,業者卻告知1組商品總數是12瓶精華液而非1瓶,因此總價高達20餘萬元,並稱消費者已同意購買,銷售單已開立為由,堅持契約已成立;或堅稱消費者上次消費時已同意購買總額高達20萬元的12瓶商品,並以一直保存於業者營業場所的商品寄放明細單上有消費者簽名為由,要求消費者結清貨款。

如果消費者無法一次支付價金,則會提供資融公司分期,促消費者接受業者所稱的消費。大多的消費者對於是否曾同意買受商品尚有疑慮,但在業者信誓旦旦主張下,常對自己的記憶產生懷疑,而勉強同意以資融公司提供的分期付款方式履約。

法制局表示,業者主張消費者非首次購買商品,因此非屬訪問交易,無消保法7日無條件解約適用;又稱其單純販售商品,非提供美容服務,因此無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

由於有數消費者紛紛指稱該業者行銷方式具爭議性,而爭議金額偏高,業者也不出席協商會議,真相難以釐清。為免陸續有他消費者與怡豫公司產生消費爭議,法制局長李善植提醒消費者,如對業者所稱消費商品種類、數量、單價、總額等契約成立要件有任何疑義,都可要求業者提示契約成立事證,即消費者曾同意購買何種類、何數量、何金額商品,業者如無法舉證消費者同意購買商品者,即難認契約已成立,消費者無需為未成立的契約以及未領取的商品支付費用,千萬不要被業者的話術迷惑。

如業者有強迫購買或不讓消費者離開行為者,建議立即撥打110報警,事後如仍有消費爭議者,得向市府消保單位申訴,由市府協助消費者爭取合理權益。消保官康馨壬表示,業者消費糾紛金額大幅提高,是因資融公司介入提供分期付款服務,因此呼籲中央儘速制定規範資融公司法規,有效管理資融公司,避免高金額消費爭議不斷發生。

新聞來源:享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