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器立法,此其時矣。(圖∕溫富振攝)

監視器成為天眼、天網更是警察偵查及防範犯罪神器,不但譥方等公部門在街頭密集裝設,這幾年連私人處所也普遍設置,衍生侵犯隱私權的官司時有所聞,監視器應周延立法保障個人隱私。

現在人手一手機,未經同意隨便對準他人拍照或轉發,有侵害肖像權及隱私權之虞,同樣裝設監視器,如果鏡頭逾越範圍對準他人私人所有空間領域,也會侵害個人隱私。

目前監視器相關法規,各縣市大多只有行政法規,譬如96年花蓮縣政府公佈實施的《花蓮縣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辦法》 其中第12 條錄影監視系統不得針對特定標的或私人處所。但經場所所有權人或有合法管理權限人之書面同意,且經管理機關查核確認者,不在此限。

問題是監視器角度可以随時調整移動,24小時大廣角高解析度錄影音,涵蓋範圍既大且廣,拍錄目標十分清晰,私人處所的人事物,恐怕被秘密拍錄都不知道呢!萬一被用作治安防範以外的有心人利用,侵犯個人隱私呢?

花蓮市街頭随便找一處路口,一根柱子豎立三兩支監梘器隨處可見,私人處所監視器也不遑多讓,監視器多到令人眼花撩亂,所以,立法院對於相關監視器立法保障個人隱私,此其時矣!(本文作者∕資深媒體人:溫富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