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藉由立法全面禁止瘦肉精,要求業者清楚標示,並加強稽查。(圖∕宜蘭縣政府提供)

記者陳木隆∕宜蘭報導

「宜蘭縣飲食健康權自治條例」修正草案,21日獲得宜蘭縣議會三讀通過,未來在宜蘭縣內所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輸、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的豬肉及以豬可食部位為原料的食品,都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即俗稱的瘦肉精(萊克多巴胺為其中一種)。

縣長林姿妙指出,宜蘭縣秉持以縣民食品安全為首要、落實預防為先的目標,制定比中央還要嚴格的條例,堅持乙型受體素「未檢出」規範標準;感謝縣議會全力支持,讓這項修正案得以順利通過。

又指出,為讓消費者對於宜蘭縣所販售豬肉產品更有信心,她也鼓勵縣內肉品販售業及餐飲業者得依「宜蘭縣拒用含瘦肉精肉品自主管理商店標章申請要點」規範,於取得進口肉品無瘦肉精之安全證明相關文件後,向衛生局申請「拒用含瘦肉精肉品自主管理商店」安心標章,一起維護縣民飲食的安全。

她並强調,宜蘭縣藉由立法全面禁止瘦肉精、業者清楚的標示及縣府加強的稽查,建立完整的食安防護網,一起打造讓縣民安心的消費環境。

衛生局長徐迺維進一步說明,「宜蘭縣飲食健康權自治條例」乙型受體素未檢出修正草案經議會三讀通過,下一步將函送衛生福利部核定公告。公告後倘肉類食品經抽驗檢出乙型受體素(如萊克多巴胺)超過中央殘留容許量者,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處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若未達中央殘留容許量者,則依宜蘭縣飲食健康權自治條例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縣政府重申,把關食安不能退讓也不會退讓,將採取「守得住」、「查得到」及「看得清」等手段,即透過自治條例修訂以「守住」宜蘭縣乙型受體素「未檢出」規範,同時推動「拒用含瘦肉精肉品自主管理商店」安心標章及鼓勵團膳業者優先採用在地優良可溯源之農業產品,讓消費者選購時能「查得到」,另也籲請業者應如實標示肉品來源,讓民眾能「看得清」;本府亦將持續加強稽查肉品產地來源正確性及增加抽驗頻率,以保障消費者食用畜肉產品之衛生安全。

民眾如有食品衛生安全問題,可撥打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專線:03-933277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