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環保局辦理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法規研商會議。(圖∕環保局提供)

地方中心∕花蓮報導

為配合環保署「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政策,花蓮縣將於明年7月起,飲料店業者禁用塑膠杯(含保麗龍杯),為與業者充分溝通,花蓮縣環保局昨(12)日辦理2場次研商會議」,籲請業者配合,全民攜手打造美麗新花蓮。▲花蓮縣宣導禁用塑膠杯,邀請業者參與研商會議。(圖/環保局提供)

本次法規研商會議,除了針對該政策說明外,並請業者於會議上就營業規模、原物料庫存、替代物料取得難易及所在區域特性等因素提出意見,共同討論禁用塑膠杯實施日期,以降低該政策對業者的衝擊,環保局也提醒業者,禁用塑膠杯開始實施後,如發現違法使用,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新台幣1,200至6,000元罰鍰。

▲花蓮縣飲料店業者應有「一次用飲料杯」禁用的明確緩衝期。(圖/環保局提供)

縣長徐榛蔚表示,塑膠在自然環境中不易分解,且據國內淨灘調查,廢棄飲料杯為前十大常見海灘廢棄物之一,未來環保局會持續派員加強查核輔導工作,請業者配合查核作業,而民眾購買飲料時,可自備環保杯,減少使用一次性飲料杯,大家共同建立環境友善及垃圾源頭減量觀念,齊心創造花蓮的優質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