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食品標示稽查 逾3成商品不合格

生活中心/新北報導

近年來大眾飼養寵物風氣日盛,為避免消費者採購的寵物飼料或食品,因來源不明而危害寵物健康,本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特於日前會同主管機關本府經濟發展局及動保處人員,擇定本市轄區多間寵物店,就寵物食品標示項目進行聯合稽查,總計查核340件,其中不合格者有116件,針對不合格者已函令業者限期改善。

消保官動保處經發局_實地調查

現今飼養寵物的種類廣泛,已不再侷限於犬、貓等傳統類型的寵物,觀賞魚、兔子、倉鼠甚至鱷魚等動物的飼養者所在多有,因此各寵物店、水族館等販賣的寵物食品類型逐漸複雜多樣,也有許多業者向國外製造商進口到台灣販售,為了保障民眾購買寵物食品的消費權益,並確保寵物食安無虞,消保官特地邀集本府經濟發展局及動保處人員,針對寵物食品包裝標示進行稽查,查核項目包含製造及進口商名稱電話、成分、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保存年限、保存方法、淨重或容量等,總計抽樣查核340件商品,其中不合格者有116件,不合格比例達34%,針對不合格者,本府函令業者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可依商品標示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或依動物保護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消保官檢視商家

新北市政府動保處也提醒,常見寵物保養品、營養補充品等,由於其並非動物用藥品,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1條第3項規定,均不得宣稱醫療效能,違者依同法第3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最高裁處100萬元罰鍰。
消保官呼籲業者,寵物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且寵物食品並非動物用藥品,不得宣稱「療效」,相關標示用語可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布之「寵物食品用字參考表」。消保官也提醒消費者,盡量不要購買來源不明或標示不清的寵物食品,以免傷了荷包又傷了寶貝寵物的健康,若有相關寵物消費糾紛,可向主管機關本府動保處(電話:1999或02-29596353)或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洽詢(電話:1999或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