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左到右)楊秀儀、劉承武、張凱鈞、李福民等北高文明人權服務協會與醫學專家學者就醫療訴訟發表缺失與改進。(圖/主辦單位提供)

▲台北市文明人權服務協會醫療人權研討會(影片∕記者張辰卿攝)

記者張辰卿/台北報導

近期新竹馬偕醫院婦產科醫生,因醫療糾紛被判賠 2200萬元,引起醫界譁然,但是自醫療糾紛案件躍上媒體版面後,鮮少人知曉病人與病患家屬的訴求,今11/14日台北市、高雄市文明人權服務協會及台灣醫療糾紛關懷協會邀集專家學者集結研討發布訊息,以讓民眾進一步醫療訴訟原貌。

台灣雖有醫療專屬法庭,但起訴或判決多仰賴醫審會鑑定,醫改會董事現為陽明大學公衛研究所楊秀儀副教授。在提及醫審相關制度後,台灣醫療糾紛關懷協會理事長李福民回應表示,曾受理許多醫糾家屬投訴「醫審會判定不公」,107年醫療法第82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修正後,醫師過失責任之判斷,係以其是否違反「客觀醫療常規」為依據,惟該法施行後,迄今沒有訂定「醫療常規」,該規範攸關人民身體健康及生命之重大法益,在常規付之闕如情況下,是否違反全由醫審會主觀判定,顯然違反憲法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參照大法官 384 號解釋理由書)。


▲台北市文明人權服務協會劉承武就法律觀點論述由醫審會主觀判定,認為醫療糾紛本屬專業訴訟,應轉由醫師及醫院負舉證責任。(圖/主辦單位提供)

與會人士針對醫審會委員做成鑑定意見時,未綜觀全部醫療過程,僅就雙方爭議事項做出判斷,尤其鑑定醫師不具名、過程不公開、當事人無法參與鑑定意見,對鑑定意見有疑慮時,法院也無法傳喚鑑定人說明,在鑑定意見沒有救濟程序情況下,直接影響當事人訴訟權益,使其陷於訴訟上不平等,尤其法院完全採酌鑑定內容為判斷依據,無疑對受害家屬是二度傷害。

尤其在受理醫糾求助個案中都表示,病歷或護理紀錄已被更動,醫療紀錄作成後如何避免事後異動,或更改後應留下電磁紀錄等,都有助於還原醫療當時之真相,甚至糾紛發生後,醫院態度、是否因醫護過勞造成疏失,都應列入醫院評鑑範圍。


▲楊秀儀博士分享醫療治療案例並說,醫糾發生後,醫病雙方都苦,病方在冗長訴訟中陷入憂鬱,醫師本身如真有疏失,縱使勝訴,也難逃內心煎熬。(圖/主辦單位提供)

台灣犯罪被害人人權協會劉承武副理事長提到,醫療過失之有無,應以醫師是否盡客觀必要注意義務、善盡合理臨床專業之裁量義務,並審視客觀醫療常規,所以醫療常規之訂定,有助於院檢做出判斷,況醫療糾紛本屬專業訴訟,應轉由醫師及醫院負舉證責任,以符合公平之旨。

與會團體共同呼籲政府應儘速制定更嚴謹的醫審制度、檢方設立醫療專股,衛福部應修正醫療法,於6個月內訂定分科、分級醫療常規,除提供病患就醫參考,發生糾紛時亦可初步判斷,尤其鑑定應採中央、地方二級制,鑑定意見需公開透明,不服鑑定者,在訴訟上可請求交互詰問,應由醫療相關大學教授撰擬初步鑑定,排除現職醫師,醫審委員會討論時,與案件有關醫師需迴避,鑑定結果比照大法官釋憲採具名多數決,並載明不同意見,然醫糾類型眾多,對於牙醫、中醫、醫美等不同糾紛,應組成不同醫審組織,台灣醫療糾紛不是家屬濫訴,醫病之間本來就是協力行為,需要更多的制度性保障。


▲北高文明人權服務協會與醫學專家學者座談。(圖/主辦單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