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地院。(圖∕臺東地院網站)

台東縣政府興建「幸福住宅」共100户延遲交屋,林姓承購戶向縣府要求解約及求償違約金不成打起民事訴訟,小蝦米打贏官司保障其權益。

上述案件,台東地方法院日前判決縣府應全額退還林姓承購户已繳價款57萬餘元,還要付10%違約金35萬餘元。

各級政府類似公共工程延誤案件非常多,有些工程影響民眾權益,民眾告官告赢的案例很少,主要原因是打官司耗費人力精神和金錢,根本不是一般小老百姓能夠負荷,何況被告是權勢龐大的官府,小民大多不與官鬥,苦吞了事。

林某只是一介小民,不是財團或公司團體負責人,只為買房因縣府違約欲取回已付57萬元,他耗費精力告官赢了!証明官官不一定相護,也提醒官員引以為鑑。

政府很多公共工程標案,譬如道路工程,民眾經常看到一小段道路,施工中機具人員稀少,進度總是慢吞吞,一兩年可以竣工,動輒拖上好幾年才完工,侵害民眾行的權益,或生意受到影響,或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死傷,引發契約糾紛或國家賠償等問題,政府權責單位應確實依照契約要求工程品質準確執行工程進度,否則發生抗議或告官,影響政府形像。(本文作者∕資深媒體人:溫富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