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北市轄內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邱于葳/台北報導

因應國際趨勢,落實減塑,台北市環保局宣布,12月1日起,北市轄內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包含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的PLA杯。環保局日前說明,經過多次與店家溝通並進行宣導後,轄內9成以上店家都已備貨完成,屆時可順利配合上路,呼籲大眾減少一次用塑膠,共同落實《全球塑膠公約》。

環保局表示,我國自91年起即要求公部門、私立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及有店面的餐飲業等8大類業者,限制使用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餐飲業者即改採紙餐具替代,迄今已逾20年。100年推動「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獎勵金實施方式」政策,即希望透過給予1至3元優惠的方式,獎勵消費者自備飲料杯來達到減量效果。

而從今年7月1日起,再實施四大連鎖業者應提供民眾自備飲料杯購買飲料享5元以上價差優惠後,消費者對於自備飲料杯有更大的誘因,環保意識化為環保行動,選購環保杯的熱度也因此上升,自備杯比率更從過去的6%提高到16%,有部分連鎖超級市場自主提高至8元的優惠,進一步吸引消費者自備杯具消費,都有助減少一次用飲料杯用量。

環保局指出,為使「飲料店禁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政策順利執行,已於6月份及8月份派員至轄內列管飲料店業者進行兩輪宣導,包括法令公告事項、相關宣導單張等,確保業者瞭解政策內容,11月中旬再進行第三輪逐店宣導工作,經訪查結果,目前已有9成以上列管業者均已備貨完成,皆可於12月1日依法配合實施,期能藉由此政策上路,有效減緩塑料污染對環境的危害。

此外,為提倡環保永續的觀念,循環杯新制也將於112年元旦上路,規範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業者至少須有5%的門市提供循環杯借用服務,環保署已訂定「循環(外借)杯良好服務指引」,針對材質及標示、借用及歸還、清洗、檢驗、環保理念溝通、良好服務標誌等6大面向規範,確保循環杯服務系統的衛生及品質,使循環杯的借用服務達到一致的水準,民眾更能安心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