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江志明/宜蘭報導
基隆一名李姓船長,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於108年遭罰2,152萬9,332元罰鍰,但他拒繳罰緩,拖延將近三年,行政執行署日前依法將他聲請管收,李某嚇到馬上準備200萬元現金同時辦好分期繳納手續,才獲得釋放。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表示,102年6月間,李姓船長駕駛拖網漁船,載運漁具及大量魚貨(魷魚8,409箱計149,717.2公斤),申報出港捕魚,聲稱所載出港的魚貨,是作為魚餌使用,幾天後申報進港時,安檢所人員登船檢查,原載運出港的魚貨竟全數不見,且漁具毫無使用跡象,經移送機關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認定李姓船長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依法裁罰2,152萬9,332元罰鍰,因李姓船長未依限繳納,遭移送宜蘭分署強制執行。
宜蘭分署查調其名下存款帳戶交易明細及傳票,並詳細檢視案卷資料及傳詢多位關係人後,認為李姓船長部分資金流向親友名下,認定其顯有隱匿或處分財產情事,通知李姓船長於111年11月22日至宜蘭分署報告財產狀況,李某喊冤表示其所載魚貨有向安檢所申報,並不知其行為觸犯法律,且裁罰金額過高,無力支付,並再次交代資金流向,表明其絕無隱匿或處分財產之意,但行政執行官認為他的行為已符合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第3款所定顯有隱匿、處分財產的事由,且有管收必要,因此將他暫予留置,並向法院聲請管收,李某嚇到馬上詢問能否辦理分期,同時聯繫多位親友商借金錢,最終籌措200萬元,行政執行署也同意他以首期繳納200萬元並分72期償還欠款,李某始獲釋。
宜蘭分署表示,該分署轄區除宜蘭縣外,還包含基隆市及新北市金山區、萬里區、貢寮區、平溪區、雙溪區、瑞芳區等北海岸區域,轄區內偶有走私魚貨或菸酒之案件,為避免私運貨物進出口,守護國土安全,宜蘭分署對於強化該類案件之執行不餘遺力。宜蘭分署另呼籲民眾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被查獲後切勿心存僥倖,想以脫產手段規避執行,以免遭受分署祭出限制出境、出海及拘提、管收等強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