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澳跨港大橋斷橋案偵結終結,宜檢主任檢察官梁光宗說明偵查結果。(圖∕陳木隆攝;檢方資料)

社會中心∕宜蘭報導

釀成6死12傷的宜蘭縣南方澳跨港大橋斷橋事件,經過兩年多的偵辦,宜蘭地檢署29日偵查終結,依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罪嫌起訴4名施作、監造廠商,以及2名管養單位人員。

南方澳跨港大橋於2019年10月1日上午9時30分許發生震驚各界的斷橋事件,造成6名外籍移工慘死,另有多人輕重傷,案經檢方深入調查偵結。宜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梁光宗說明指出,檢察官分析調查認為,南方澳跨港大橋承攬廠商未按圖施作、監造單位未確實進行監造、管養維護單位未定期檢測及適當維修管養,累積性的共同造成這起斷橋悲劇,應共同負責。

起訴6名被告分別為:承攬工程的營造公司林姓負責人、吳姓工地主任,負責鋼索工程的協力廠商邊姓副總,監造廠商陳姓現場負責人,以及管養單位蘇澳港營運處前任工程科方姓經理及後任黃姓經理。

檢方指出,南方澳大橋承包廠商應依核准圖施作吊索端錨系統,做好防水措施,監造廠商現場負責人應監督包商按圖施工,卻未按圖施作,吊索端錨系統無法與錨頭密接,橋面板接合縫隙處僅以樹脂類填縫膠充填,未施作墊片防水,監造單位未確實監造。

該座大橋位處海邊,因填縫膠長期遭受風吹日曬雨淋後劣化,含有鹽分的水滲入,導致橋梁鋼絞線、錨頭嚴重鏽蝕,吊索所能承受的總拉力大幅減少。斷橋發生前,即因其中3條鋼絞線出現前述情形,當中油公司油罐車經過時,引發吊索連續斷裂等效應,釀成傷亡慘重的悲劇。

檢察官認為,被告6人過失行為,雖非單獨實現足以導致發生結果之獨立危險,但就刑法累積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理論而言,均應共同為死傷結果負責,均涉犯刑法過失致死及過失傷害罪嫌。且過失情節非輕,事發迄今均矢口否認犯行,建請法院審酌量處適當刑度,以示懲儆。

此外,檢方又依據宜蘭縣政府主動告發,傱南方澳斷橋延伸偵辦一起案外案,承攬宜蘭縣橋梁檢測的工程顧問公司,因涉嫌登載不實資料,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將陳姓與張姓2名計畫主持人起訴,並向法院聲請沒收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