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臺北。(圖/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供)

記者黃俊育 / 臺北報導

要離開服務已久的公司行號前,別忘了先檢視是否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記得向雇主申請舊制退休金,以免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陳信瑜局長表示,勞工任職在同一個事業單位且工作滿25年,或工作滿15年且年滿55歲,或工作滿10年且年滿60歲,即可向雇主申請退休,請領舊制退休金。

另按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退休金的給與標準,依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其退休金基數之標準,為退休前6個月平均工資。

陳信瑜也提醒,依據勞動基法第58條規定,該舊制退休金的請求時效為5年,若勞工於離職當下符合前述退休要件,而雇主亦未給付舊制退休金,請於5年內儘速向雇主提出請領。

陳信瑜呼籲,勞工達到勞基法的退休條件申請退休,雇主應依法給付一次退休金,此為雇主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否則,可處30萬到150萬元罰鍰。勞資雙方如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法令諮詢,可撥打臺北市政府1999市民熱線轉勞動局勞資關係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