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業者7月1日起提供自備飲料杯消費者至少折5元價差。(圖∕花蓮縣環保局提供)

地方中心∕花蓮報導

為了減少塑膠一次用飲料杯用量,環保署於111年4月份公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連鎖業者應從111年7月1日起提供自備飲料杯消費者至少折5元價差,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應自112年起提供循環杯借用服務,而花蓮縣預計113年起全面禁用塑膠杯。▲環保署今年4月份公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花蓮縣環保局籲請業者配合。( 圖∕環保局提供)

花蓮縣因垃圾問題日趨嚴重,為配合環保署擴大實施「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政策,於今年7月1日開始針對限制使用對象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連鎖超級市場等,於消費者自備非一次用飲料杯消費時,須提供至少5元(含)以上之價差。▲花蓮縣環保局於轄內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稽查宣導。( 圖∕環保局提供)

縣長徐榛蔚非常重視環保永續,環保局於7月1日動員稽查人員針對轄內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共進行33家次稽查,查核結果顯示,全數業者都配合垃圾源頭減量政策,未發現違規情事;環保局後續也將持續加強輔導及稽查,如發現違法,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新台幣1,200至6,000元罰鍰。▲花蓮縣環保局籲請民眾購買飲料自備環保杯,減少使用一次性飲料杯。( 圖∕環保局提供)

環保局指出,推動垃圾源頭減量,刻不容緩,未來該局將持續派員加強查核輔導作業,請各列管業者配合查核;而民眾購買飲料時,可自備環保杯,減少使用一次性飲料杯,建立環境友善及垃圾源頭減量觀念,全民齊心共創花蓮的優質生活環境。▲消費者自備非一次用飲料杯消費時,連鎖業者會提供至少5元(含)以上的價差。( 圖∕環保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