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曾引發社會關注的「警用系統查個資」爭議案件,歷經司法審理後已正式定讞。法院認定一名梁姓員警長期濫用警察職權,非法查詢車籍與身分資料達400多筆,並將相關個資提供給一名陸姓女子使用,兩人形成分工合作關係。二審法院最終判處梁姓員警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且不得緩刑,須入監服刑;陸女則因共同犯非法蒐集與利用個人資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案件在2025年底已確定判決,梁姓員警亦已依法遭免職。
本案最早因一起車禍筆錄爭議引發輿論注意。當時一名女大生發生交通事故後,認為路旁違規停車車輛亦可能負有部分責任,要求警方在筆錄中納入相關資訊。但承辦的梁姓員警未將該車輛列為相關肇事因素,導致當事人質疑權益受損並向民意代表陳情。之後相關訊息被轉交網路社群人士公開,引發「議員施壓警方」的輿論風波。然而後續調查顯示,事件背景與最初外界理解有所落差,也使涉案員警的其他違規行為逐漸浮上檯面。
檢警調查發現,梁姓員警在任職期間曾多次透過警用系統查詢車籍與個人資料,但多數查詢並無公務需求。內部稽核顯示,短時間內即出現大量查詢紀錄,累積高達422筆。由於查詢理由與實際情況不符,督察單位展開調查並移送法辦。法院審理時認定,梁員為了規避系統稽核,在查詢事由欄位中虛偽填寫「交通稽查」或「刑案偵辦」等公務理由,構成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經調查後,這些查詢行為與其配偶陸姓女子有關。判決指出,陸女透過通訊軟體LINE將特定車牌號碼傳送給梁姓員警,要求查詢車主身分與相關個資。梁員則利用職務權限登入警政系統,包括車籍資料與身分證影像資料庫等,取得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及出生年月日等個資資訊,之後再以手機翻拍或截圖方式回傳給陸女。
陸女取得個資後,多半用於私人糾紛或社群互動衝突,與任何公務或公共利益毫無關聯。部分資料甚至被用來進行網路騷擾與威嚇,例如透過假帳號在社群平台發文指控他人私生活問題,或在留言區以不同帳號附和,營造多方指責的假象。甚至有情形是透過私訊方式向對方表示掌握其住址、行蹤或車輛資訊,造成當事人極大心理壓力。
檢方與法院認定,梁姓員警與陸女之間具有明確分工。陸女負責提供車牌號碼與查詢需求,梁員則利用警用系統進行查詢並回傳結果,雙方形成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因此被認定為共同犯非法蒐集與利用個人資料罪。由於查詢筆數高達422筆,顯示此行為並非偶發,而是長期持續進行。
法院在判決理由中指出,警察身為執法者,擁有登入政府資料庫的高度權限,理應受到更嚴格的法律與道德規範。然而梁姓員警卻濫用職權,將警用系統變成私人查詢工具,嚴重侵害民眾隱私權,也損害警察整體形象,因此依法加重刑責。儘管梁員在庭審中表達悔意,但考量受害者人數眾多且行為時間長,法院未予緩刑。
二審法院最終判決梁姓員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另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1年1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由於未宣告緩刑,必須入監服刑。依相關規定,警察人員若因刑事案件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且未獲緩刑,應予免職,台南市警局已於判決確定後完成相關免職程序。
至於陸姓女子部分,法院考量其並非公務員身分,且並未直接操作系統,但確實提供查詢目標並要求調查,因此依共同犯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以每日新台幣1000元折算。
然陸姓女子服務於台南安平區的法律事務所擔任助理一職,是否也將所承接之案件,委由梁姓員警索引相關個資,達到當事人委任之要素或提供該律師事務所使用,實需有關單位再深入查明。
此案因涉及警方濫權與大量個資外洩,引發社會高度關注。法界人士指出,本案判決結果也凸顯公務員在使用政府資料庫時的責任與法律風險,未來若再出現類似濫權查詢行為,恐將面臨更嚴格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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