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傳媒、記者爆料網/方慕辰/綜合報導】
行政院院會今(29)日通過《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其中有關「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妨害名譽章)部分,考量近年藉由網路或深偽之技術名譽權遭侵害程度更為重大,故新增加重處罰規定,以遏止犯罪,並完整保障民眾名譽權及人格權。

翻攝自行政院
鑑於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深偽技術等特定犯罪手段犯本章之罪者,侵害人民之名譽及信用甚鉅,新增加重處罰規定,以遏止是類犯罪。另提高公然侮辱、誹謗等罪之罰金刑刑度,以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
提高公然侮辱罪罰金刑之刑度
• 公然侮辱人者:由9千元提高至6萬元(修正刑法第309條第1項)
• 以強暴方式公然侮辱者:由1萬5千元提高至10萬元(修正刑第309條第2項)
網路或深偽方式犯之加重其刑(新增刑法第313條之1)
• 公然侮辱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 誹謗與妨害信用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卓榮泰院長表示,「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26條、第134條之1修正草案,由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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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賴傳媒、記者爆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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