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寬恒挪用公費助理薪資案二審定讞 上訴全數駁回.(圖/資料照)
【賴傳媒、記者爆料網 林千允/台中報導】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4年9月11日宣判,駁回立法委員顏寬恒針對貪汙治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案件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法院認定,顏寬恒在第8、9屆立法委員任內,未真正聘用林○福為公費助理,卻以職務之便向立法院申報,非法取得公費薪資及年終獎金共計108萬4,976元。
調查指出,顏寬恒透過林○福配偶製作的「代收代付總表」隱匿資金流向,實際將公費挪作私人支出,包括購車款、健保費、房屋維護及參與社團費用等與立委職務無關的支出。法院認為,證據完整清楚,顏寬恒的行為已構成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原審判決認定有罪及量刑妥適,上訴理由全數駁回。
此外,顏寬恒被指控竊佔國有土地部分,法院認為其行為屬契約期滿後的違規使用,未構成犯罪,無罪判決維持確定。法院強調,本案彰顯公職人員不可濫用職權挪用公款,提醒所有公務員應遵守財務規範,保障公帑安全及社會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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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賴傳媒、記者爆料網